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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城一起交通事故,一方死亡,一方刑拘,结果......

2015-06-11 11:23: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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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当事人赵某为我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处中心送来了一面写着“解纠排忧,公平公正”的锦旗。

 

 

  2014年年底,当事人赵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万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路段,未按规定绕行环形路口,适遇曾某无证醉驾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该环形路口。三轮载货摩托车左前侧与二轮摩托车左前侧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10月22日死亡。

 

 

  这一起车祸使两个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遭受严重的打击。事故发生后,曾某家属至我调解中心要求赵某赔偿曾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抚养费、赡养费等相关费用高达93万元。据调解员了解,死者曾某是四川人,在我市务工。当事人赵某在曾某死亡后被刑拘,委托其同胞姐姐来处理此次纠纷。赵某的姐姐表示他们家中有80岁的老父亲,赵某膝下还有正在上学的女儿,一家的生计靠赵某以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艰难的维持,家庭并不富裕,这次赵某被刑拘,生活经济来源被切断使这个本身就不宽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事故发生后赵某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过失,也希望能尽可能多的给死者家属赔偿,但面对曾某家属提出巨额的赔偿款,他们实在是有心无力。姐弟两把希望寄托在我们调解员身上,希望通过调解能取得对方家属的谅解,并表示能够尽最大的努力为死者家属多凑赔偿款。

 

 

  调解员刚介入调解时死者曾某的家属态度强硬,调解员安抚死者家属并给死者家属分析:曾某家中有父母需要赡养、三个未成年的女儿也需要抚养,曾某死后,家中失去了经济来源,仅靠曾某妻子一人也是独木难撑,死者已矣,如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赵某是过失行为且曾某也负有次要责任,法院支持的赔偿款也较少,当前尽可能的争取到赔偿款使死者的亲人生活尽量得到保障才是处理事情的最好方式。另一方面,事故肇事方赵某家中经济确实也颇为困难,被刑拘后更没有经济收入,也无法筹款支付过高的赔偿请求。调解员建议由肇事者赵某在能力范围内尽量筹钱赔偿曾某家属,同时曾某家属也能做出一些让步,为赵某出具谅解书,让赵某被保释后来偿还这笔借款。

 

 

  面对两个同样遭受重创的家庭,整个调解的过程显得十分艰难也十分揪心,通过调解员不懈的努力和多次的劝说、开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赵某一次性赔偿死者曾某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抚养费、赡养费等相关费用总计19万元,曾某家属出具谅解书。至此,该起纠纷成功调解。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 ,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目前,我区16个乡镇(街道)和313个村(居)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区本级设立了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实现了区、乡、村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并先后成立了消费维权、医患纠纷、道路交通、婚姻家庭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共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1174人。人民调解成为我区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间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道结实的防线。

 

 


责任编辑:XI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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