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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遗产的继承你应当知道的~~

2016-04-08 15:50: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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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清明,一年一度扫墓、祭拜祖先的日子。说到祖先,先人鹤去,我们悲痛且遗憾,但关于其遗留下的财产分配,尤其在农村,经常就成为一个“大难”问题,进而兄妹手足之间恩断义绝、老死不相往来。那么,就让我们来学点关于继承的法律知识吧。

 

基本案情

柳增(化名)夫妇共生有三女一男,现均已成年,独立生活,柳增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镇上建了五间店面房,2005年因旧城改造,政府将位于县城内的两套商品房安置给柳增夫妇。后柳增生病住院,妻子黄冬娇与女儿们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7月柳增去世后,妻子黄冬娇及儿子各居住于其中的一套商品房内,五间店面房由黄冬娇以其名义出租,租金亦由其收取。2014年底,女儿提出要求分割房产,黄冬娇不同意。大女儿、二女儿遂向法院起诉,三女儿既不申请参加诉讼,又不放弃权利。

 

  三个女儿诉称:父母有两处商品房及五间店面房,父亲去世后,房产被母亲和兄弟居住和出租收益,要求对房产依法进行分割,并要求分割母亲所得的租金。

 

 

母亲辩称:丈夫柳增生病期间,女儿没有尽到责任。房产是其与丈夫多年奋斗的共有财产,子女没有份额。


  儿子辩称:同意母亲的意见,本人确实居住了其中一套住房,但房子不是他的。

 

法院意见

大女儿、二女儿向法院起诉,三女儿既不申请参加诉讼,又不放弃权利,依法应当追加三女儿为共同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本案中三个女儿均有权继承其父亲柳增的遗产,且其父亲柳增生前未立下遗嘱对财产进行处理,被告黄冬娇未能举证证明其完全享有上述财产,故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柳增遗产由妻子、儿子、大女儿、二女儿、三女儿共同继承。

 

 

法律解析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彻底否定了剥夺妇女继承权的封建继承制度,这对保护妇女继承权、协调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男女平等,是确保男女有独立的人格权,使男女能在社会政治、经济和家庭生活中平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该条作此规定,可以看出,在我们国家仍然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现象。这种不平等现象在继承权的行使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表现得也较为突出,为消除这种不平等待遇,确保妇女的合法继承权,《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 案件来源于真实法院案例,有删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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