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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八条:购买首套房 优惠政策力度大

2014-11-04 11:55: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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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会精神,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行动计划》,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在《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如下措施:

 

  一、落实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主体责任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要承担起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地市场情况,按照一县(市、区)一策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实现本地商品房供需基本平衡。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把好土地供应闸门,控制商品房新开发总量,避免商品房用地和新建商品房过度投放。

 

  (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境外机构、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购房不受限制;不再继续执行“新审批、新开工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的要求。

 

 

  二、加大房地产信贷支持力度

 

  (一)继续大力支持个人购买首套房和首改房。各县(市、区)房屋登记机构根据购房人申请,在进行查询后,按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住建厅制定的住房查询证明格式文本要求,出具首套房、首改房证明。对个人购买首套房,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支持,其中: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首付款比例不超过30%。对个人购买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享有首套房贷款政策优惠。

 

  (二)购房个人偿清购房贷款余额后,再申请购房贷款,按首套房贷款认定,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优惠;购房个人未偿清购房贷款余额,再申请购房贷款,除购买首改房享有首套房贷款政策优惠外,其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由贷款银行按照贷款风险控制要求,与购房个人协商确定,不再继续施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的要求。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经营正常、贷款不逾期、不欠息的房地产企业,要提供持续、稳定的信贷支持;对经营稳定、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房地产企业,要合理采用调整贷款期限、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还款方式,减轻企业压力,扶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降低房地产企业融资成本,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收费或提高利率的行为。加强贷款资金和同业业务管理,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采用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降低房地产企业的高息“过桥”融资成本。

 

 

  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一)对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缴存职工,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减轻还贷压力。

 

  (二)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房、首改房或者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对住房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应当优先予以满足。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房,可在购房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四)简化缴存职工以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手续,激活房屋租赁市场。

 

 

  四、推进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安置

 

  (一)积极鼓励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其它房屋征收项目原实行货币化安置。国家开发银行对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予以政策性贷款支持,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5﹪。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被征收人货币化安置选购商品房服务平台,为被征收人购房提供便利。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后,各县(市、区)政府可以统一组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并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团购”优惠。

 

  (二)各县(市、区)政府可以使用国开行棚户区改造政策性银行贷款,采用集体议价、公开竞价等方式收储商品房,供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被征收人选购。

 

  (三)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自住,享受安置房有关税费优惠。

 

  (四)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按户籍辖区划片规定就近入学。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后,也可凭《购房合同》在商品住房所在片区,办理户口迁入和子女转学、入学等手续。

 

  (五)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收购库存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可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五、鼓励房地产跨界发展

 

  (一)鼓励引导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需求,调整开发产品结构,发展旅游、养老、文化地产。房地产企业将库存商品房转为旅游、养老、文化地产,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促进旅游业、养老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优惠。

 

  (二)作为旅游设施的产权式(公寓式)酒店可以分割出售。房地产企业申请预售的,预售许可部门应当予以办理预售许可手续;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并注明用途为酒店。

 

  (三)支持开发企业将空置的普通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对其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六、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一)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预售许可、登记办证等环节,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公开透明、简化程序、提质提效、搞好服务,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缴纳不低于50%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前提下,剩余部分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最长可延期至办理预售许可证前缴纳。

 

 

  七、建立房地产风险应对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加强对房地产市场风险的研究和应对,制定房地产市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

 

  八、本《若干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优惠政策有效期截止至2015年7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若干措施》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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