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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面对面:年底“倒会”,咋办?

2015-01-30 18:16: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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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段时间来,蕉城区出现了“倒会”风波,群众的经济利益受到了严重侵害。今日,大梦见为您请来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余根宁律师,从专业法律角度为广大微友做一个普法宣传。

 

 

 

记者:能否简单介绍一下什么叫做民间互助会?

 

余律师:

  当某人急需一笔资金时,他就可以作为标会的发起人(会头),联络若干人(会员或会脚)自发结成一个临时的松散型经济利益团体,叫做会。约定每隔若干日集会一次,每次缴纳一定数量的会费,以投标竞争方式,轮流交由一名会员使用,借以互助。会头负责全体会员会费的筹集、追缴、竞标、担保等工作。

 

记者:群众参加民间互助会,会产生什么样的风险?民间互助会受法律保护吗?

 

 

余律师:

  首先要肯定的是民间互助会不受法律保护,风险也是巨大的。早前的互助会建立在亲情、乡情、友情等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之上,规模也较小,只为帮助朋友亲戚解决燃眉之急。但如今,传统标会“变味”成非法融资,极端时会出现标会之间大规模会套会,中标利息越来越偏高,一旦会首或者会员中出现欺诈逃逸,就导致支付链和诚信链的断裂,发生大规模倒会风波,直至相互斗殴、寻仇,引发社会动荡。一些互助会已经演变为一种非法的融资方式,严重冲击地方金融市场。

 

 

记者:倒会之后,会头和会脚达到什么样的条件,相关部门就会对其进行立案?如果触犯了刑法,量刑标准又是什么样?

 

余律师:

 

  对于会头来说,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如果会头是以非法募集的资金占为己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众存款的,就可以以集资诈骗罪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集资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外,会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会款,数额较大的,也可能构成诈骗罪。

 

 

记者:你对广大市民有哪些建议?

 

余律师:

  广大市民应该不参与那些风险巨大,会头会角间互不认识的互助会。近年来,周边不少地区都出现了因会头携款外逃后,老百姓拿不到钱,引起的一系列恶性案件,社会影响极坏。希望广大市民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树立正确理财观念,珍惜一生辛苦血汗,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律师简介:


 

 

  余根宁律师系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主任。2008年获得闽东十佳律师,2011年获得宁德市优秀律师称号。2012年被福建省司法厅和福建省律师协会聘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律师服务团成员。

 

 

附《刑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九十九条 【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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