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7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互助会)宣判 涉案6200余万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叶成春 摄
福建宁德市蕉城区法院30日集中宣判7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7件案件的8名被告人均通过互助会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达6268余万元人民币,造成报案的244名受害者损失共计达1143余万元。
据介绍,目前蕉城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大幅激增,体现出损失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等特点。该区警方现已立此类案件120多件,犯罪嫌疑人已到案40余人,未到案80余人。
分析称,一方面的原因在于群众缺乏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犯罪行为的了解,盲目地为了经济利益而加入所谓的互助会,结果遭受巨大损失。
图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中宣判现场。叶成春 摄
蕉城区法院党组成员黄利添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导致金融秩序混乱,不仅破坏了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也使一些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无法追回,遭受巨大损失,甚至影响了一些地方的社会安定稳定。
对于如何预防和减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发生,黄利添建议道,“政府应拓宽投资渠道,适当放宽投资、融资的相关政策,尝试建立新的融资制度;另一方面公众应增强风险意识。”
记者在当天集中宣判的一起案件中看到,陈某玲于2011年1月至2013年4月期间,先后发起五场民间互助会,吸收337人次入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667.198万元。2014年4月,陈某玲因部分会员无法返还会款以及其个人资金不足而倒会,造成报案的40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58.385万元。同年9月18日,陈某玲被蕉城警方抓获。
裁判结果显示,陈某玲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陈某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出会员会款258.385万元,返还各会员。
在当天集中宣判的其它6起案件中,黄某碧、石某珍、章某英、黄某屏、吴某英等5人分别被判处4年6个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至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出会员会款,返还各会员;林某生、王某香等2人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2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
“我们此次进行的集中宣判和宣传工作,目的在于加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犯罪的普法宣传工作,力争通过媒体的宣传,让群众都来关注、了解这一犯罪,从而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黄利添表示。
数据披露,2014年蕉城区法院共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7件7人,涉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255万元,判处6年至2年有期徒刑5人,判处缓刑2人;2015年1-3月共收案件8件9人,3月30日集中宣判7件8人。
来源:中新社宁德支社 记者:叶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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