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考试组织作弊等行为将入刑
在这个阳光明媚万里无云秋高气爽的日子里,大梦君要告诉大家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
(严肃脸[ºل͟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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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组织作弊等行为自今年11月1日起将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的亮点之一,就是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也就是说,11月1日开始,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提供试题答案、替考等作弊行为,不仅是考试违规行为,而且是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幸好大梦君已经过了考试的年纪了,
不得不感慨自己生而逢时啊!
来看看具体的条例吧~
1
【条文之一】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条文之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
【条文之三】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吓死宝宝了!
大家记得认真阅读条文内容啊,
别一不小心就踩到了警戒线,法律可不温柔~
·End·
责任编辑:Lu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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