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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出新规 惠民政策更完善

2014-10-28 17:26: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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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蕉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了解到,省政府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5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政策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政府补助再次提高

 

  在保持我省城乡居民保险制度模式、政策框架不变的基础上,《意见》对制度作了进一步优化,将险种名称改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明确了城乡居民保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定位。

  目前,选择缴费档次100元的居民,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增加5元。选择1000元至2000元的,政府补贴均为每人每年75元。

  《意见》的出台提高了缴费补贴标准,明年起,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30元不变,但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100元),政府补贴增加1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封顶为每人每年100元。

 

 

  个人资金可全额继承

 

  从明年1月1日起,参保范围进一步明晰,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我省户籍的城乡居民可持居住证在省内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这次《意见》的出台,对于参保人来说是个好消息,原有政策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明年新规施行后,参保人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之转移。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可依法全额继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主任阮召长告诉记者。

 

 

  省内异地可一次性转走养老金

 

  “这一举措,让外出务工的灵活就业人员等在参保时更加方便、灵活,也避免了参保人重复参保的情况发生。”阮召长表示。

  新政策还解决了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问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或符合持居住证在省内异地参保条件、需要跨统筹区域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转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转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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