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梦蕉城 > 专栏 > 疫情防控 > 正文

关于违反疫情期间集中隔离规定的法律责任告知书

2022-07-12 21:27:00 来源: 大梦蕉城

0 浏览 评论0  我来说两句
图片

关于违反疫情期间集中隔离规定的

法律责任告知书

 

广大市民朋友:

当前,新冠病毒不断变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严格落实“五早措施”,加强疫情源头防控,当您被判定为密接接触者,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规定,您需落实“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检测”管理措施。集中隔离期间应当服从疫情防控管理,现将违反隔离管理规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向您告知如下:

一、刑事责任

(一)对于隔离期间不遵守防疫管理规定,擅自离开房间,在大厅、楼道等公共部位活动,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或过失传播新冠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采取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实施前述妨害疫情防控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三、民事责任

隔离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拒不服从隔离防控措施强行外出,导致他人健康、财产等受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严格遵守集中隔离规定,事关疫情防控大局。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健康,请大家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合力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宁德市公安局  

2022年7月11日

 

来源:宁德公安

 

[责任编辑:]

相关阅读

参与评论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大梦蕉城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闽ICP备11012308号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612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