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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职工医疗互助补助提高 最高可获8万元补助金

2015-03-27 11:32: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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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病,人帮我;无病,我助人。记者从市总工会获悉,第五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开始申报缴费了,与去年相比,今年的补助限额提高,基本补助标准和大病补助标准也有所调整。

 

  <缴纳>

 

  缴费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我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自2011年启动,一年一期,它是以互助互济帮扶形式,减轻患病职工经济负担,实行的是自愿原则,由单位统一组织以团体会员身份参加,互助金可由职工个人缴纳、单位留成的工会经费中替职工缴纳或补助、其他方式缴纳。

 

  据悉,第五期互助金缴交的截止日期为4月30日,缴费标准与去年相同,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职工每人每期缴纳互助金100元,非公企业职工(含农民工)为48元。

 

 

  <变化>

 

  补助金累计最高限额提高

 

  据了解,今年国有类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补助金累计最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8万元。非公类方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补助金累计最高限额由4万元提高到5万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补助金最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3万元。未参加任何医保的职工,补助金累计最高限额仍为2万元。

 

  基本补助标准有所调整

 

  第五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意见规定,参加我市基本医保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经过医疗保障制度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目录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剔除各次住院的医保起付线),按50%给予补助。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经过医疗保障制度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目录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剔除各次住院的医保起付线),按50%给予补助。

 

  未参加各类医疗保险的职工,应按基本医疗保险指定的医院住院。住院发生的费用按13%给予补助。

 

 

  患大病按四个等级追加补助

 

  今年继续加大对最需要帮助群体的补助力度,建立健全普惠制与特惠制相结合的补助原则,对大病特别补助标准也作出调整:在一个互助期内,一次住院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基本补助(含住院津贴)等报销费用后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总额,再按四个等级追加补助:

 

  一次住院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总额达到2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追加补助0.2万元,从专项帮扶资金中支付;3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追加自负总额的20%补助,其中0.3万元从专项帮扶资金中支付;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追加自负总额的30%补助,其中0.5万元从专项帮扶资金中支付;10万元以上的,追加自付总额的30%补助,其中1万元从专项帮扶资金中支付。

 

 

  <提醒>

 

  第四期补助截止日为6月14日

 

  据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前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全市参加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非公企业共6878家,参加职工39.51万人次,收缴互助金2149万元,共补助职工19123人次,补助互助金2608万元,平均补助1364.80元,补助人次和补助金额逐年增加。

 

  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全市参加单位2501家,参加人数共141346人,收缴互助金1276.51万元,截至3月14日,累计补助7538人次,发放补助金988.63万元,平均补助1311.53元,其中大病特别补助58人次,补助41万元;非公类单位补助510人次,补助80.58万元。

 

  该负责人提醒,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截止至4月14日24时,互助补助金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15日零时。参加互助活动并已住院医疗的职工,务必在6月15日零时前,到所在地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办理互助补助金申请。

 

  参加活动的职工住院因工伤认定和商业保险等原因不能在互助期限内办理补助的,经职工本人向所在地职工帮扶中心提出延期办理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受理单位登记并向市中心报备后可予延期办理,未履行程序的一律不予受理。延期最长期限为活动期到期日的6个月内(10月14日前)。

 

宁德网消息(记者 林珺)


责任编辑:F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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